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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修订)(中矿大京教字〔2021〕80号)
浏览次数:日期:2025-06-18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中矿大京教字〔2021〕8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立德树人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本科教学工作是高校最基础、最根本的工作,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现行教学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作要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现代化建设服务。切实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法制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教师(含参与各类教学或教学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全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各单位。

第二章  本科教学组织体系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定期审议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制度。教学工作由校长统筹负责,分管校领导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及学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评估、国际化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大专题,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审议学校招生标准与办法、专业设置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重要规章制度等事项;审定学校自主设立的教育教学奖励,推荐省部级及以上的教育教学相关奖项等;参与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规划中与教学相关的事项等。

第六条 本科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能是:为学校发展教育事业、深化教学改革和加强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发挥组织协调及监督作用;为各学院(部)组织教学和师生做好服务工作,以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高效运行。

第七条 学院(部)是学校办学的实体,承担教学一线任务,院长是学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学院设教学副院长、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岗位。学院(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执行学校对教学工作的统一部署;保证和稳定教学秩序;研究本单位各专业的教学规律。

第八条 系(教研室)是学院(部)基层教学组织,由系(教研室)主任主持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和完成各项具体教学任务。学校实行专业负责人和课程负责人制,负责落实学校和学院(部)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要求,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和课程教学团队建设。

第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例会,由主管校领导和主要教学管理人员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本科教学工作,分析现阶段教学工作状态及存在的问题,加强教学信息交流,并部署下阶段工作重点及要求。

第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围绕经济社会与行业发展对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要求,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定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设置、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产学研合作育人机制等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  任课教师要求

第十一条 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政治立场正确,具有教育教学能力。新入校的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了解教师的职责和义务,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助课任务。

第十二条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新开课试讲考核,取得授课资格后方能正式授课:

(一)首次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

(二)新调入我校的教师承担课程教学工作;

(三)我校教师首次承担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学工作;

(四)外聘教师首次承担我校课程教学工作;

具体程序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新开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教师应不断强化和坚守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严禁在课堂上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言论,严禁散布流言蜚语,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十四条 教师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精心教学、潜心育人,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怀、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十五条 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促进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知识教育紧密结合,使所教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推进体育、美育教学改革,加强劳动教育,提升体育强身、美育塑心、劳育立行功效,促进树德、增智、强体、育美、尚劳有机融合。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师应积极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任务,主要包括:课堂教学,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指导创新创业,担任本科生全程导师,指导学生个性发展、全面成长,参加教学培训、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

第十七条 在编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并积极承担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鼓励其为低年级本科生授课。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

第十八条 培养方案。本科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进行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其制定、执行和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培养方案的制定,是根据学校指导性意见,由各学院(部)组织,经各专业制订、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而成。培养方案一经确定下发,必须严格执行。培养方案中的各项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须做调整,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具体程序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培养方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每门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编写,经专业负责人审核、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内容、学时分配及考核方式。如需变动,由课程负责人申请,经系(教研室)审核、学院(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开课计划。开课计划是落实培养方案和安排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学校在每学年依据培养方案下达下一学年开课计划,依据开课计划确定每学期教学任务。各学院(部)负责检查核实本院开课计划,并安排分配好教学任务。开课计划一经下达,不允许随便变更。未列入开课计划或未经审批同意变更的课程一律不予安排。

第二十一条 教学日历。教学日历是课程教学检查对照的依据。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相关知识点,合理精选教材内容,制定教学进度计划,对课程进展、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作出具体安排和必要说明,填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填写提交后,经系(教研室)审核、学院(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同一课程不同教学班的教学进度安排要协调统一,确保教学内容和进度基本一致。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二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学校党委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使用进行政治把关,对引进教材选用负总责,确保使用教材价值导向正确。学院要高度重视对教材的选择,严格把好教材的遴选使用。教师应努力提高政治意识和政治鉴别能力,严禁编写、制作、散发政治观点错误、违背科学常识的材料,杜绝此类教材进入教学各环节。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都应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通识教育基础必修课程、学科大类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优先在国家公布目录选用,优先选用各级各类优秀教材。各课程教材的选定应依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材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任课教师还应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或参考资料,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材使用效果跟踪调查和质量评价制度,保证优秀的、高质量的、有特色的教材进入课堂,有效提高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学年教材选用的重要依据。对于内容陈旧、教学效果欠佳、反映不好的教材,不得再继续使用。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主阵地,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教师应按照学校和学院的教学工作安排,积极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 教师上课前应积极做好教学准备。认真研究课程教学大纲,掌握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重、难点,了解学生所在专业的特点及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教学情况;熟悉、钻研所选用教材,并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或参考资料,以便学生课外学习;提前编写教案及讲稿,对讲授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和设计,采用合适的教学方法;制订教学日历,安排教学进度计划,对课程进展、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作出具体安排和必要说明;以课程团队为单位,集思广益,开发制作多媒体课件,并注重多媒体课件与板书、教学模型等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认真组织课堂教学开展与实施。教师应认真备课,多位教师讲授同一课程时,应进行集体备课;首次上课时,告知学生本课程教学计划、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验等内容;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讲课思路清晰,教学内容熟练,概念、理论阐述准确,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教学态度要端正严谨,注重讲课的艺术性,语言力求简练、生动,板书规范、书写工整;对学生考勤、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等问题加以要求和引导,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认真对待作业布置和辅导答疑。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保质保量,要有批改痕迹,及时记录成绩。辅导答疑应安排在课外时间定期进行,对量大面广的基础类课程每周应至少安排一次,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组织答疑,提高效率。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以促进学生成长为目标,根据教学要求和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到课堂教学。积极开展基于问题案例的互动式、研讨式教学,倡导自主式、合作式、探究式教学方法。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不断提高质量。

第七章  实验教学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是学生综合运用课程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逐步掌握专业基本技能,实现知识与技能融合的重要途径。实验教学包括本科培养方案中独立设课的实验课以及理论教学课程内设置的实验课。

第三十一条 理论课任课教师任课期间原则上要参加指导实验(至少一轮),以便了解掌握全部实验情况,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新开实验课或开设新实验的教师应由学院组织试讲或试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本科培养方案中的实验教学计划提前落实下一个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每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与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一并下达。学院(部)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组织系(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室)按照学校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根据实验课程选课人数、实验室容量和实验仪器设备台(套)数完成实验课程排课。实验教学课表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好教学职责:按教学大纲认真备课,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实验教学前,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扼要讲明与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好讲解、指导、示范、总结等环节的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实验结束后,认真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组织学生清点、整理好所用实验仪器设备。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加注评语和评定成绩。

第三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综合考虑学生实验预习情况、理论应用、实际操作能力、数据处理能力、实验态度、实验报告撰写等合理考核;按规定做好实验教学档案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实验规程操作,对参加实验学生要切实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和实验指导教师要主动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手段的研究,开发实验项目和研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加强实验教学指导书等实验教材建设,丰富实验教学资源,推进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深度融合,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实验教学中心(室)和实验指导教师要做好实验教学资料的归档工作,包括实验课表、实验室使用情况记录、实验指导教师试讲(做)表、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课程考试试题和试卷、学生实验课程成绩单、实验教学研究论文等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章  实习教学

第三十九条 实习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及其他各类教学实习。

第四十条 学校对实习教学环节实行课程化管理,将实习纳入教学课表中。实习计划经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各系(教研室)必须严格执行学生实习计划,不得擅自更改实习指导教师、时间、地点、人数和实习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实习计划的,经系(教研室)审核、学院(部)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改变。

第四十一条 实习方式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含顶岗实习)。集中实习时,学生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在指定的单位或区域进行实习。分散实习时,学生分散到实习单位,接受所在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安排进行实习,学校教师协助指导和协调联络。

第四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由各系(教研室)负责选派。分散实习的学生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除选派校内指导教师外,还要由实习现场单位确定一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对于初次担任指导任务的教师,应由具有实习指导经验的老师带领,方能承担指导任务。

第四十三条 实习开始前,指导教师应会同接待单位有关人员制定实习教学日历。在实习指导过程中,应引导学生深入生产实际,学习生产技术管理、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等方面经验和方法,熟悉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学会主要工艺流程一般技能操作;能运用专业理论指导学生调查研究;实习中应经常检查学生实习日记、资料收集和实习报告完成情况;要自始至终参加学生实习全过程。对分散实习学生,校内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密切联系,不定期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地区巡回检查指导。

第四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应填写实习总结表,对学生成绩评定应结合学生实习态度、独立工作能力、实习报告完成情况及实习中的考核综合评定;对分散实习学生应综合实习报告、分散实习鉴定表和答辩或口试等形式综合评定。

第四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树立对学生安全高度负责的意识,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严格要求学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密切关注学生活动,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立即停止学生操作并纠正。

第四十六条 学院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做好所有实习教学资料的归档工作包括实习计划、实习教学日历、实习总结表、学生的实习报告、分散实习申请表、分散实习鉴定表等。

第九章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四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综合训练环节,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写作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部)分别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的重大问题。各学院(部)成立院级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导和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可协助指导。对于首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系(教研室)应指派经验丰富的教师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各专业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聘请企事业专家或高水平研究机构专家等参与指导。

第五十条 指导教师应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包括根据培养目标要求,确定题目,拟定任务书,制定指导计划;审查学生设计方案或调研提纲,审阅毕业设计(论文)及相关材料;定期检查学生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每周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答疑和检查,指导时间不少于2学时/周;指导学生按照学校规范要求撰写毕业设计(论文);根据学生在整个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工作表现、能力水平和任务完成情况撰写指导教师评语,评定成绩;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预审,指导学生参加答辩。

第五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结合实际,尽量与生产、工程、科研、教学与实验室任务相结合。选题难度应适中,兼顾广度与深度,工作量饱满。鼓励结合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学科竞赛等前期项目成果,拟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申请答辩前,除指导教师评阅外,系(教研室)还应指定具有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进行评阅,评阅时要写出评语并给出成绩。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置答辩委员会,整体负责组织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各系(教研室)根据需要成立若干答辩小组,负责审查学生答辩资格,组织学生答辩,评定答辩成绩等。答辩委员会根据指导教师评价成绩、评阅教师评价成绩、学生答辩成绩,按照相关标准给出毕业设计(论文)建议成绩,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经教务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各专业原则上都要有企事业专家或高水平研究机构专家等参加答辩工作。

第五十四条 在整个指导过程中,指导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鼓励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重视学术道德教育,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科学作风,防止学生抄袭、拼凑行为,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十五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由学院统一存档,电子文档还应上传至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中。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及相关检查、评阅、答辩、成绩评定等材料在学院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章  创新创业教学

第五十六条 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在本科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教学环节,分必修和选修,包括: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大学生学科竞赛、创新教育课、学术研究及论文发表、科技创新与发明、毕业设计(论文)结合科研、研究性实验项目、学术交流活动、社会调查、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项目等。

第一条 学校负责组织创新教学环节方案与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开展实验室建设、教学信息平台建设,审核学院(部)提交的创新学分及成绩认定等工作。学院(部)负责组织创新教学环节大纲的编写,开展实验室、实验基地等教学条件建设,负责创新教学的实施与创新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二条 教师应积极指导本科生创新教学。指导教师应紧扣专业培养要求和进程,以创新教学环节进程安排为主线,指导学生设计阶段性目标明确、内涵充实自主的学习方案;主动创造有利条件积极接纳本科生进入科研团队,进入科研实验室,多参加学术活动;指导学生做好创新选修环节教学计划;指导学生做好研究成果的总结与发表。

第三条 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应尽可能指导学生设计具有真实项目来源或工程与科研背景的项目选题。指导学生自主完成研究条件准备、方案的实施、成果总结等训练内容,每学期末对学生进行过程考核和学期成绩评定。

第四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须完成创新创业教学环节必修项目并取得相应学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选修项目。创新学分认定方法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创新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及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本科生全程导师

第五十七条 本科生全程导师制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发挥教师教书育人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成长,培养高素质创新性人才的重要培养制度。学校从2015级本科生开始全面实施全程导师制。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根据任职资格要求,为每名学生配备全程导师。导师应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任教师。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原则上应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五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切实担负起立德树人、指导规划、指导学习、指导研究、促进发展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育人功能,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专业思想,深入了解所学专业,促进学业发展;指导学生选修课程、选择专业方向,引导学生掌握正确学习方法,形成良好学习行为;设计有效途径和方式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科研课题研究,结合专业教学开展学术研究方法与规范教育;指导学生进行成才设计,在个人发展方面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十条 导师要在每学期初制定本学期指导工作计划,指导过程中及时填写“指导手册”,学期末对指导工作进行总结。每学期开学初与指导学生见面,定期上指导课,一、二年级结合专业学习,三、四年级结合大学生创新创业和毕业设计(论文)上指导课。指导课每月至少一次,每月指导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生均标准给学院拨款作为导师工作津贴,学院(部)对导师进行考核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六十二条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创新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课程考核方式。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试,考查课程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做设计、写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十三条 考核基本要求。学生一学期某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生在实习、军训、社会实践活动期间,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补做该教学内容;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实验及作业方可参加考核。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六十四条 试卷命题与印制。试卷命题应有A、B卷和参考 答案及评分标准,格式符合学校统一规定,课程考试前两周由命题教师填写试卷审核表,经系(教研室)审核、学院(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印刷。考查类课程,课程报告应有基本要求,并附评分标准。

第六十五条 试卷批阅。必须按照参考 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使用红笔评阅,并认真核对试卷批阅是否有误,分数统计是否正确。如发现错误,应在试卷进行更正的同时,在试卷分数涂改处签名。考查类课程报告的评阅应规范进行,并有批改痕迹,必要时应有评语。课程报告必须有成绩、评阅教师签名及评阅日期。

第六十六条 成绩评定。成绩主要由平时成绩及期末成绩两部分组成。任课教师在教学中要注重过程考核,细化过程考核方式。成绩评定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该课程成绩网上录入工作,经学院(部)审核无误后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七条 成绩记载。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载;考查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载。

第十三章  教学纪律

第六十八条 教师要服从学院(部)或系(教研室)的工作分配,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授课,按时上、下课,不得私自请人代课或调课,遇有特殊情况时需依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排课及调、停课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每门课程调整课时一般不得超过总课时的10%。

第七十条 教师(包括实验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等)不能擅自离开教学现场,不做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安全。

第七十一条 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给学校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教学事故责任。具体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学管理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章  教学质量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本科教学督导组,聘请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教师担任督导组成员,为学校提供教学督导和决策咨询。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和学院(部)的教学督导。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制度。通过教师自评、学生评教、同行(督导)评价、学院考评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对教师工作态度、教学情况、教学效果等进行评价。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学工作量统计、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优表彰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课堂教学听课制度。学校领导每月听课不少于1次,学院(部)主要领导干部、系(教研室)主任和专业负责人每月听课不少于1次。学院(部)负责组织同行听课工作,对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及任课教师的听课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并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校际间的观摩和交流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本科教学评估制度,包括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实验教学评估等。教学评估定期进行,以学院(部)自评为主、学校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重视教学质量信息采集与分析工作。实行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采集制度,建立校院两级教学工作基本状态数据库,定期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推动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坚持应用“计划-执行-检查-改进”循环的工作方法,对教学检查、教学督导、教学评价等过程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持续改进,对改进过程保持跟踪督导,保证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十五章  教师发展与激励

第七十八条 学校重视教师职业发展,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有计划的定期为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提供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在职进修等职业发展机会,重视教师的国际化水平,从而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教学名师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质量奖、优秀课程、优秀本科生全程导师奖等各类奖项,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给予奖励,同时择优推荐参加省部级、国家级各类教学评奖活动。

第十六章  

第八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中矿大京教字〔2018〕55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一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