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大京教字〔2017〕81号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学生的兴趣和特长,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6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7年11月21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学生的兴趣和特长,经学校研究决定普通本科学生可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申请转专业。为保证转专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校、院两级“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由教务处及各学院领导组成,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确定工作日程、审批学院工作方案、审批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工作。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院领导小组由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负责制定本学院工作方案、报名、考核、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操作程序,有关转专业的工作方案应向学生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三条 转入的学生总人数控制在该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5%以内。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各学院可根据本院情况确定具体比例。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前所修必修课程未有考核不合格者均有资格申请转专业。
第五条 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特殊类型转专业:
1.经认定学生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经医学确认学生有某种疾病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确认学习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需降级转专业。
4.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等,因原专业调整或停办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5.参军退伍学生,由本人申请且经转入学院考核合格的可转专业。
6.对参加创新创业有显著成绩的学生,由本人申请且经转入学院考核合格的可转专业。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2.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招生类型的学生。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或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4.考试作弊者。
5.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6.教育部有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者。
第七条 已获准转专业并办理报到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应在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条 非理工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如在理工科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需加试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及其他相关科目。
第九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条 工作程序
1.第二学期末各学院制定工作方案,包括: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等。
2.第三学期第一周前,各学院受理学生的转专业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以下简称《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提交拟转入学院审批。
3.第三学期第二周周三前,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转入学院组织的笔试和面试,不按时参加者,按自动放弃处理。转入学院对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在《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与学院《转专业情况汇总表》一并报送教务处。
4.第三学期第二周前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提出的拟接收学生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并在校内网站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