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中矿大京教字〔2024〕46号
为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学生的兴趣和特长,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书院、学院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确定工作日程,审批工作方案,审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等工作。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书院、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书院、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学院办学条件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组织报名、考核、预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转专业相关工作方案、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等向学生公开或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三条 转专业时间一般安排大一、大二的春季学期末。转入的学生总人数控制在该专业招生计划数的20%。其中,一年级春季学期指标为15%,二年级春季学期指标为5%。若一年级春季学期实际转入学生少于15%,则剩余指标可归入二年级春季学期指标。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各书院、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接收专业范围与计划并提前公布。
第四条 除招生时有特别约定的学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外,在校一、二年级本科生均可申请转专业。学生休学创业有显著成绩,复学后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 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经认定学生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经医学确认学生有某种疾病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等,因原专业调整或停办可转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4.参军入伍后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各专业接收参军入伍后退役复学的转专业学生,可不占用限定的接收指标。
第六条 所修课程未达到转入专业本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总学分50%的接收学生,需降级转专业(在校时间不得超过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2.招生时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4.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5.已成功转过一次专业者。
6.教育部有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者。
第八条 已获准转专业并办理报到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应在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九条 非理工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如在理工科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需提交相关材料并加试高等数学、大学物理等相关科目。
第十条 工作程序
1.制定工作方案:各书院、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包括: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学生考核成绩计算原则等,经学校核定后于院内网站公布。
2.发布通知:学校发布转专业通知,明确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
3.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本科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填报转专业申请,每位学生限报一个专业志愿。
4.转入审核:拟转入学院按照公布的转专业工作方案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资格审核通过的学生参加考核。考核通过后将拟录取结果报送教务处,同时需在院内网站公示学生考核成绩及考核结果。
5.结果公示:教务处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发文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从发文公布后生效,其转专业前的在校学习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各书院、学院要安排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和学习指导工作。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已修读课程,如果与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同层次或高一层次,予以认可;若低于新专业层次要求,应当补修;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当补修,转入学院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情况及时做好补修方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级本科生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中矿大京教字〔2017〕8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