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制定2018年修订)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设置
1.凡我校现有的本科专业原则上均作为辅修专业。如需要增设新的辅修专业,由开课学院于每年4月份提出申请,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布新开的辅修专业。
2.每年12月份由辅修专业开课学院向学生下发辅修专业报名通知,供本科学生选择。
3.须保持辅修专业开设的连续性。
二、修读辅修专业条件
1.只有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且学有余力的学生,方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2.只有二年级学生可以报名修读辅修专业,从第4学期开始学习,每人限辅修1个专业。
三、修读辅修专业要求
1.修读辅修专业者,原则上要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
2.在修读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已取得的辅修专业学分可记入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四、审批手续
1.凡符合修读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由学生填写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审查报名学生情况,确定可接受的人数,通知学生,并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2.不允许学生修读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辅修专业。
五、辅修专业管理
1.辅修专业按培养方案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制定,所列课程应主要是本专业的主干课程和主要课程,并应考虑与专业基础理论相配套。课程总学分一般为25-30学分(一般安排3个学期的课程),在各院的培养方案中列出。
2.辅修专业的排课、考试安排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各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组织。
3.辅修专业开班人数一般不低于20人,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
4.学生每学期修读辅修专业的成绩及学分,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教学院长审查后报教务处,
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入学生成绩册。学生完成辅修培养方案课程的学习并取得学分后,由教务处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5.为确保教学质量,学院应聘请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讲授课程。学院应鼓励教师参与辅修专业教学。
6.辅修专业试卷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保管。
7.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出现相同的课程,若辅修专业的课程学分不高于主修专业,可以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否则必须重新修读。
8.辅修专业需重考的学生应提前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提出重考申请。重考按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重考要求执行。因故毕业前未能取得辅修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的,可于毕业后2年内到学校重考,待所有课程重考合核后,准予补发辅修专业证书。
9.修读辅修专业的具体选课办法,除要符合我校有关选课规定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1)首先满足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选课要求。每学期所选主修专业的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该学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
(2)应按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安排选课。
10.辅修专业学生因自身原因中断学习,已修课程和在读课程的学费不予退还,未修课程学费全部退还。
11.上述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