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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习工作规范》的通知
浏览次数:日期:2018-04-28

  中矿大京教字〔20169

 

 

 

各学院:

为加强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本科实习教学工作,切实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学校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习工作规范》,并经20163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习工作规范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6329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习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对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实习工作,保证和提高实习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实习教学的任务是使学生获得生产实践知识和技能,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并使其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团结协作、吃苦耐劳的思想品德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及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及其他各类教学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全校实习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院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协同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学校实习教学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组织学院审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下达实习任务;监督检查学院实习教学工作质量,定期开展实习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协调全校实习教学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学院具体负责本院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落实实习场地和实习经费,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组织编写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和实习指导书,审定实习教学日历,选派并考核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前的师生动员工作,进行实习纪律、安全教育;负责检查、协调、指导系(教研室)各专业实习的组织实施,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制定学院相应的实习规定、实习质量保障办法及学生实习安全保障措施,开展学院实习教学的质量监控;组织教师做好实习成绩评定及实习总结等工作;做好实习教学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和实习方式

第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依照“就地就近、互惠互利、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实践教学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院与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附件1,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学院、基地共建单位各执一份。协议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协议合作年限等。学院与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践教学基地可挂“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践教学基地”标志,基地标志由学校统一制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实习方式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含顶岗实习)两种,以集中方式为主,适当采用分散实习的方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习,都要满足实习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

第十条  集中实习时,学生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在指定的单位或区域进行实习。集中实习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单位实际,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也可将专业(或班级)分为若干小组分组进行。

第十一条  分散实习时,学生分散到实习单位,接受所在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安排进行实习,学校教师协助指导和协调联络。学生应填写分散实习申请表(附件2),经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所在专业系(教研室)主任签字认可后,方可离校去实习单位实习。实习期间学生必须与学院有关老师保持有效联系。

第四章  实习文件

第十二条  实习大纲是本科实习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习教学、指导实习教学开展、保证实习质量的重要依据。凡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均须制定单独的实习大纲,其修订工作与培养方案修订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实习大纲内容包括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实习的内容和方法等。实习大纲的制定由各系(教研室)负责,报经学院审定和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各类实习必须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没有实习大纲不得安排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指导书是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编写的教学文件,也是学生的实习教材。其内容应包括实习大纲阐述的实习目的、要求、内容,实习方式,实习程序,时间安排,实习具体步骤,实习有关的专业补充知识,考核要求和成绩评定标准等。实习指导书应根据教学要求和现场生产、技术及管理等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实习指导书的编写由各系(教研室)负责,报学院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各系(教研室)要严格按照实习大纲制定出实习计划(附件3),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实习课程名称、专业班级、学生人数、实习形式、实习地点、实习起止日期、带队教师信息、聘请现场导师信息、聘请现场导师讲授课程内容及学时数、预算经费等。在填报实习地点时,可以同时填写两个,其中第二个实习单位作为后备实习点。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实习教学环节实行课程化管理,将实习纳入教学课表中。原则上每年6月、12月份各系(教研室)要分别向学院上报下学期的实习计划,经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各系(教研室)必须严格执行学生实习计划,不得擅自更改实习指导教师、时间、地点、人数和实习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实习计划的,应提前两周提出变动申请,经系(教研室)审核、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改变。

第十七条  实习教学日历是实习计划的进一步细化,包括实习期间每天安排的实习内容和实习场所,实习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实习教学日历(附件4),经系(教研室)审核报学院备案。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由各系(教研室)负责选派,原则上由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分散实习的学生除选派校内指导教师外,还要由实习现场单位确定一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对于初次担任指导任务的教师,应由具有实习指导经验的老师带领,方能承担指导任务。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厂矿企业、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各类工种的任务和要求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数比例一般为:认识实习,地面为1:20-30,井下及野外为1:15-20;生产实习,地面为1:15-30,井下及野外为1:10-15;毕业实习1:10-15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要求及实习地点的具体情况,会同实习接待单位有关人员制定实习教学日历。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过程中,应引导学生深入生产实际,学习生产技术管理、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等方面的经验和方法;熟悉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学会主要工艺流程的一般操作技能;学会如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并针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技术问题,运用专业的理论进行调查研究,探寻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的业务学习,在实习中应经常检查学生实习日记、资料收集及实习报告完成等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实习质量,同时要保证学生实习全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树立对学生安全高度负责的意识,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严格要求学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提前到岗,排查安全隐患。教学过程中要认真进行巡回指导,密切关注学生的活动。发现学生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应立即停止学生操作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以身作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自始至终参加学生实习的全过程,遇到特殊情况须向学院请假,安排好下阶段工作后才能离开实习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校内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大纲和实习任务,结合实习单位实际情况与实习单位、实习学生制订实习进度安排。实习期间,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进行密切联系,不定期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实习质量和实习学生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有其他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可停止其实习,并立即向学院报告。

第六章  实习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前,必须熟悉实习大纲内容并认真预习实习指导书,认真学习《关于学生查阅、收集和使用保密资料的规定》(附件9),虚心接受现场有关部门进行的安全教育,对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的重点实习环节,须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实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尊敬师长,服从教师和实习单位人员的管理,遵守安全和保密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实习单位有关制度,在实习车间(科室)着装应符合实习单位的要求。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虚心向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在指导教师和厂矿企业等有关人员的指导下,按照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进行实习,做好实习日记(附件5),圆满完成实习要求的任务,写好实习报告(附件6)。除完成实习任务外,可利用节假日或其他空闲时间,为现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或溜岗,有事须向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实习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离开实习地点,对不听劝阻而外出者按无故旷课处理。

第七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按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实习的全部内容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能参加实习成绩的评定。凡未参加实习或缺勤实习在1/3及以上者,必须按本次实习大纲要求补修实习。实习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论处。

第三十三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要结合学生平常实习的态度、独立工作能力、实习报告完成的质量及实习中进行的必要考核(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成绩,参照学生实习质量标准(附件10),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应实事求是,实习成绩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

第三十五条  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和分散实习鉴定表(附件7)后方可参加成绩评定。考核可采用小型答辩、口试等形式进行。考核小组由实习指导教师、系(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等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成绩评定标准由各学院参照集中实习质量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将实习成绩和实习总结表(附件8)提交学院,并向所在系(教研室)、学院汇报实习情况。

第八章  总结与资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每年应向学校提交实习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实习的基本情况(实习性质、实习时间、地点、班级、人数、指导教师(包括职称)及实习准备工作情况)、实习计划的落实、实习安排、学生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质量、实习经费使用、现场服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学院实习工作进行评价总结。

第三十九条  实习工作结束后,所有相关工作资料(包括实习计划、实习教学日历、实习总结表、学生的实习报告、分散实习申请表、分散实习鉴定表等)由学院统一存档。实习资料在学院至少保存五年。

第九章   

第四十条  对于未能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实习教学日历进行实习的,学校将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学管理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应在本工作规范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进一步细化,制定学院实习工作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修订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00年印发的《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实习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参考样表)

2.分散实习申请表

3.实习计划汇总表

4.实习教学日历

5.实习日记

6.实习报告

7.分散实习鉴定表

8.实习总结表

9.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学生查阅、收集和使

用保密资料的规定

10.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实习质量标准

 


附件9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关于学生查阅、收集和使用保密资料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涉密人员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则上学生不得查阅秘密以上等级的科技资料。如必须查阅,需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并持党政办公室的介绍信,经科技资料所在单位批准后进行查阅。

第三条  机密、绝密级科技资料应在指定场所阅读,不能将以上资料带往他处或转借他人。

第四条  不能将保密科技资料随意摘录,如确实需要,需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摘录,并应摘录在学生实习保密日记本内。

第五条  学生实习保密日记本由学院统一编号、登记后发给学生使用。该保密日记本属机密管理范围,平时应妥善保存,用毕交回有关学院资料室保管。

第六条  学生实习中所收集到的有关保密资料,返校后应与实习保密日记本一并交学生所在学院资料室妥善保管。

第七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中如引用保密资料的核心内容,应请示有关领导,确定密级后,将毕业设计(论文)存学院资料室妥善保管。

第八条  学生不得在电话中、乘车时以及在其他公共场所谈论有关保密资料的内容,否则以泄密论处。

第九条  发现丢失保密资料时应及时向组织报告,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附件10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实习质量标准

 

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完成实习大纲的程度、实习中反映出的能力和水平、作业质量及考核成绩等几个方面的情况,对学生实习进行综合考核。按五级分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优秀

学习态度端正,无缺勤和违纪,工作积极主动,刻苦、勤奋,全面完成大纲要求,实际操作能力强,理论联系实际好,有独立的见解与创新的精神,作业质量高,内容正确,实习报告全面系统,考核中能圆满地回答问题。

2.良好

学习态度端正,无违纪现象,工作积极主动,较好完成大纲要求,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作业内容正确,实习报告全面系统,考核中能较好地回答问题。

3.中等

学习态度基本端正,无违纪现象,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作业内容基本正确,达到实习大纲的要求,考核中能正确回答问题。

4.及格

学习态度基本端正,能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能完成实习和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考核中能回答出问题。

5.不及格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实习成绩均为不及格。

1)未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中有原则性的错误,考核中不能正确回答出主要的问题;

2)未参加实习或缺勤实习在1/3及以上,并未按实习大纲要求补修的;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并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