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大京教字〔2016〕10号
各学院:
为加强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本科实验教学工作,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学校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实验教学工作规范(试行)》,并经2016年3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实验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6年3月29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科实验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综合运用课程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逐步掌握专业基本技能,实现知识与技能融合的重要途径。为科学组织实验教学,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任务是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的实验技能和先进的实验方法,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严谨、科学的态度,不断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实验教学包括本科培养方案中独立设课的实验课以及理论教学课程内设置的实验课。创新教学环节中涉及实验教学的部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四条 全校本科实验教学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院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协同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负责全校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组织学院审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下达实验教学任务;监督检查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质量,定期开展实验教学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协调全校实验教学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学院具体负责本院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落实实验教学场地和实验教学经费,加强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组织编写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指导书,落实实验课表和实验分组,选派并考核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实验教学纪律、实验安全教育;负责检查、协调、指导系(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室)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制定学院相应的实验教学规定、实验教学质量保障办法及学生实验安全保障措施,开展学院实验教学的质量监控;组织教师做好实验教学成绩评定及实验教学总结等工作;做好实验教学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实验教学体系
第七条 实验项目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等类型。演示性实验是指由教师操作,学生直观观察实验现象的实验;验证性实验是指按照实验教学指导书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理论的实验;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综合知识或多门课程知识的实验;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研究性实验是指结合教师科研课题,运用多学科知识,开展科学研究训练的实验。
第八条 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课程的目的要求,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九条 通识教育课程和学科与大类课程中的实验课要适当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使有该类实验项目的实验课比例达到80%,同时要适量增加开放的可选做实验项目;专业实验课要加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数量,使其达到实验项目数量的60%,同时要大力增加开放的可选做实验项目。
第四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十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组成部分,主要反映实验教学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时间等,其修订工作与培养方案修订同步实施。实验教学计划由学院制订,经学校审定,作为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的依据。实验教学计划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实验教学计划的,需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本科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凡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课程(含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和选做实验),均须制订单独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由各系(教研室)负责,经学院审定和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教材(指导书)是实验课的重要基础,所有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指导书)。任课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选择或编写合适的实验教材(指导书)。实验教材(指导书)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规律的要求,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指导书)要根据专业和课程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确保教学内容的改进与更新,满足教学要求。
第五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本科培养方案中的实验教学计划提前落实下一个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每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与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一并下达。学院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系(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室)按照学校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根据实验课程选课人数、实验室容量和实验仪器设备台(套)数完成实验课程排课。实验教学课表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告知学生和任课教师,严格按照实验课表的进度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实验教学课表作为学校检查、督导实验教学运行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在组织实验教学时,应根据实验要求合理分组,每组实验人数应按实验设备情况及最少人数安排,并编制学生分组名单和分组上课循环时间表,保证每位学生都能动手操作仪器设备,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应加强实验项目的管理,建立实验项目资料数据库。实验项目的开设必须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和更改。若实验项目需要修改或变更,需同时修改实验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实验指导书,完成实验项目试做,并将有关材料送学院审核和备案。
第六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由授课教师和具有实验指导资格的实验技术人员组成。新开实验课或开设新实验的教师应由学院组织试讲或试做,填报实验指导教师试讲(做)表(附件1),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教学。理论课任课教师任课期间原则上要参加指导实验(至少一轮),以便了解掌握全部实验情况,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在开课前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
(2)实验教学前,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
(3)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好讲解、指导、示范、总结等环节的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加强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
(4)实验结束后,认真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组织学生清点、整理好所用实验仪器设备,并在学生实验记录上签字。
(5)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附件2),加注评语和评定成绩。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退回重做。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实验规程操作,对参加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维持实验教学秩序。加强实验器材和实验过程管理,注意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爆、防触电、防污染、防中毒等安全管理工作,尤其要重视有毒化学制剂、爆炸物品、高压气瓶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不得离开现场。实验完毕后,离开实验室前,协助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能离开。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协助实验室管理人员及时填写实验室使用情况记录(附件3),做好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
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实验守则》(附件5)的规定,服从实验指导教师的指导,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验原理、目的、步骤、方法等;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实验完毕后要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好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实验指导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伤害,由违规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学生因请假缺做的实验需补做。
第八章 实验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程考核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并填写学生实验课程成绩单(附件4)。考核应综合考虑学生实验的预习情况、理论应用、实际操作能力、数据处理能力、实验态度、实验报告撰写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应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记入学生成绩单。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应记入该门理论课的总成绩,实验成绩所占比例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条 学生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课程的全部内容并交齐实验报告后方能参加实验课程成绩的评定。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实验课程总学时的1/3的,该实验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所属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一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者,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修或补考;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考核不及格者,须在实验课重考及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部分考试。
第三十二条 由别人代替或代替别人做实验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九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实验教学质量监控。通过对实验教学课堂随机听课,对实验教学定期和随机抽查,开展实验教学质量学生评价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收集和反馈实验教学信息,为学校和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院、系(教研室)和实验教学中心(室)应定期开展实验教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实验教学工作过程中执行学校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实验教学质量总体评价,采取的新措施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加强和改进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进行评价总结。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教研室)和实验教学中心(室)要有计划地组织实验指导教师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实验教学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章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三十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要主动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手段的研究,开发实验项目和研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加强实验教学指导书等实验教材建设,丰富实验教学资源。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要注重实验教学内容的更新与整合,进一步提高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比例,注重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相结合,虚拟仿真与真实体验相结合,基本技能训练与创新能力培养相结合,有效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要推进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深度融合,加强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广泛应用,积极建设网络实验课件、网络实验教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等信息化实验教学资源。
第四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吸引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实验室进行科技创新或自主实验。积极建设实验教学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实验内容、空间、时间、人员、仪器设备等的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各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开设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供学生自由选择,鼓励学生自带题目到实验室进行研究。
第十一章 实验教学档案保存
第四十一条 学院和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做好实验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批改后返给学生的实验报告应在每学期期末收回,交实验教学中心(室)集中保管。学生的实验教学资料至少应保存五年以上。
第四十二条 实验教学档案包括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实验课表、实验室使用情况记录、实验指导教师试讲(做)表、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课程考试试题和试卷、学生实验课程成绩单、实验教学研究论文等)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参观、演示为主的实验也应提交实验报告,具体格式由学院根据实验内容自行设计确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能按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表进行实验教学的,将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学管理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在严格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的相关实验教学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修订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实验指导教师试讲(做)表
2.实验报告
3.实验室使用情况记录
4.实验课程学生成绩表
5.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实验守则
附件5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实验守则
第一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严禁喧哗、打闹、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不准在实验室内进行与本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二条 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因故不能做实验者,应提前向实验指导教师请假,因请假缺做的实验需补做。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实验课程总学时1/3的,其实验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三条 实验课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设计实验方法和实验步骤,明确注意事项,并认真写好实验预习报告,经教师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实验。
第四条 实验课上必须认真听取教师讲解实验内容和要求,仔细观察教师的示范操作,服从教师的安排和指导。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仪器和药品。
第五条 实验过程中,要积极动手,认真观察,仔细分析实验现象,规范地做好实验原始记录,总结实验现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第六条 实验结束后,根据原始记录和实验现象,按教师要求独立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相互抄袭。凡实验报告不合要求的,必须重做。
第七条 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纪律,认真执行实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接触带电设备进行实验,要严格操作,注意防护。如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实验,及时报告教师,在教师指导下妥善处理。
第八条 在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前,必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详细填写使用记录。
第九条 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和清洁卫生,注意节约水、电、试剂药品、元器件、材料等。严禁将实验器材和药品携带出实验室,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完毕后,按要求及时关好电源、气源、水源,清洗有关器皿,整理好仪器、药品、工具、材料等,清扫实验场地,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生仪器、设备损坏要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属责任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不遵守本规则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可责令其停止实验,并进行批评教育。